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8号
关于进口波兰面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波兰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波兰面粉进口。现将进口波兰面粉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99号
关于防止挪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挪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三】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
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自2021年12月6日起实施。
【五】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4号
关于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见附件)。
关于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八】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九】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发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十】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柬埔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十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十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
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
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十三】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
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松材线虫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引起的森林病害极具危险性,对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为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经风险评估,现发布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十四】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
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
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十五】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十六】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十七】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十八】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十九】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
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二十】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
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二十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
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柑橘进口。现将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十二】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7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