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西海关AEO互认安排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缩写,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一项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制度安排。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并给予其便利和优惠措施。通过开展AEO互认合作,中国海关和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出口到对方的货物,能够直接享受对方海关实施的通关便利措施,从而降低贸易成本。中国与巴西均为“金砖国家”成员,经贸往来十分密切。据统计,2021年1至11月,中巴进出口总值为1522.12亿美元,同比增长38.7%。其中,对巴西出口481.79亿美元,同比增长55.6%;自巴西进口1040.33亿美元,同比增长32.1%。从中巴贸易数据可以看出,2021 年中巴进出口贸易在疫情期间依旧逆势增长。
中巴AEO互认安排实施后,两国AEO企业货物将在通关中享受较低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互认的便利措施。上述措施有助于降低企业的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可有力地促进两国企业贸易安全与便利,为两国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营造更加安全、透明和可预见的营商环境。
为充分享受互认便利,中巴AEO企业需要在通关环节准确填报AEO编码。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告知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巴西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巴西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 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我国企业自巴西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发货人的AEO编码;向巴西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收货人的AEO编码。我国海关在确认巴西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截至2021年12月,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新加坡、巴西、塞尔维亚等21个经济体4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安排。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