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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关总署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公告,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新业态发展。发布君重点选取了8份联合公告中部分内容,为大家逐一盘点,敬请关注!
01
企业管理类
1.《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申请。
2.《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需要进行报关单位备案的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按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
02
货物监管类
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50号)
两份公告分别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行了更新。2022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为14种,出口货物为43种。在出口许可证管理方面,规定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等多项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16号)
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海关凭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因海关等有关部门审核需要,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网络通信故障等原因,可提供纸质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验核纸质信息并进行纸面签注等多项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向商务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03
行邮监管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
明确适用范围为“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随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规定了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共3大类17项。
7.《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但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
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离岛前购买免税品,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选择返岛提取。
04
支持新业态发展类
8.《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规定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等6方面事项。
以上公告部分内容解读仅供参考,公告原文请登录海关总署及相关部委网站查看。
来源:深圳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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