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6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食柑橘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31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南非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67号
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贝宁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发生家禽感染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三】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8号
关于聚苯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1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自2021年9月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税则号列39072090)时,“聚2,6-二甲基-1,4-苯醚(包括化学改性或物理改性的)”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10,“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2090.90。自2021年9月7日起实施。
【四】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69号
关于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商品和相应的保证金征收比率。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1日起实施。
【五】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
【六】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1号
关于防止博茨瓦纳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博茨瓦纳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4日起实施。
【七】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2号
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海关总署第8号令),海关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举报人,属于海关总署第8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有特殊贡献的案件检举人,相关举报奖励事宜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18日起实施。
【八】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3号
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通报,欧亚经济联盟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联盟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12日起实施。
【九】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4号
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施。
【十】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75号
关于防止蒙古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9月7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蒙古东方省(Dornod)的3家农场于8月21日至8月27日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这是蒙古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9月26日起实施。
【十一】
海关总署第251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十二】
海关总署第252号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