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发布日期:

2019-03-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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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

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欧委会2019/398号实施条例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输欧禽肉产品(欧盟税则号列16023219、16023929、16023985)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对应我国税则号列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并要求随附相应的原产地证书。为保障我国输欧禽肉能够适用欧盟配额内关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涉及上述税则号列的输欧禽肉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

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为促进和规范出境加工业务发展,海关总署升级保税综合管理子系统,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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